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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离休干部住房标准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11-05-11 来源: 作者:李元芳

    根据《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》(黑房改字[1993]2号)文件规定:职级房住房面积标准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干部(包括相同职级的离退休干部)住房面积标准如下:副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50平方米,正科级干部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,副处级干部户使用面积70平方米,正处级干部户使用面积80平方米,副厅级干部户使用面积90平方米,正厅级干部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。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,在本人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,分别增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。高、中级知识分子、民主党派负责人及企业干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当于行政的级别,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家庭成员中按干部级别最高一人计算户住房面积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