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贯彻中组部提高部分离休干部
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0-03-30 来源: 作者:李元芳
黑组通【2009】35号
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,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中组部决定提高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。中组部组通字[2009]43号相关规定如下:
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
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
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、尚未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二、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