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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离休干部遗属补助的规定

发布日期:2022-02-17 来源: 作者:

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以上(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)人员的遗属,在保护、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%;

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%;

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%;

上述遗属是孤身一人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,还可在以上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10%。